房屋拆遷補償都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拆遷,是依照法律對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合法拆除,而在拆除房屋的時候,是需要對居民給予補償的。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關于拆遷補償的問題。
國務院2001年6月6日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只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至于拆遷補償的方式,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除拆遷公益房屋和租賃房屋等特殊情形,“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您關心的拆遷補償問題,應當按照廣東省的拆遷補償辦法確定。
關于拆遷中的糾紛問題,如果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與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裁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如果拆遷當事人對上述行政裁決不服,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于辦證的問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對于所有人的概念,條例未作進一步明確。我們認為,即使在拆遷時未能辦下房屋所有權證,只要當事人確實購買了該房屋,則應當獲得補償。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房屋所有權確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過戶、轉讓的重要文件,因此,為了行使權利的便利,我們建議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拆遷補償協議需要包含的內容
(1)訂立協議的主體。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質、建筑面積。
(3)補償安置方式。
(4)貨幣補償金額。
(5)搬遷期限。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處理。
(8)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的方式
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xù)問題;
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新《條例》規(guī)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
新《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
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
拆親補償的相關規(guī)定
1、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前款規(guī)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qū)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房屋建安重置價(房屋重置價格)是指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狀態(tài)的房屋的正常價格。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包括房屋的裝飾價值。簡單說,建造同樣的房屋需要多少錢再算上折舊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qū)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對未轉為城鎮(zhèn)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1)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qū)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2)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qū)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zhí)行。
(5)征地農業(yè)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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