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通過勞動法對職工的工作時間規(guī)定,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是要支付加班費的,那山東省的加班費是怎么支付?計算方法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山東省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山東省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標準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在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根據規(guī)定,一些特殊的行業(yè)、企業(yè)和工作崗位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在綜合工時制的情況下,在綜合計算周期內,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這就是說:綜合工時制是有加班費的,平時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的要給3倍加班費。
山東加班費的支付規(guī)定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guī)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xù)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zhí)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guī)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加班費計算基數可約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以不同的比例為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其參照的標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還規(guī)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相對應的工資。
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約定優(yōu)先”原則的適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雙方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當然無效。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畸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員工工資結構通常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或“底薪”與其他工資項目之和作為計算基數,也并沒有包括所有工資項目。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畸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
2、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底線,也是法律關于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十條的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由于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周期短,而勞動合同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約定的變更不及時,經常出現(xiàn)滯后導致約定失效。因此,當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作出調整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加班費計算基數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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