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務派遣的利與弊及其風險
很多地方用工荒催生了勞務派遣制度,很多勞務派遣工認為勞務派遣制度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其他人認為這是很好的用工制度,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勞務派遣的利弊及風險的內(nèi)容。
勞務派遣的利
1.用工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的利: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員工編制(因為員工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員工);優(yōu)化員工配置,節(jié)約成本(因為針對臨時性的崗位不用招聘長期員工);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的法律風險(因為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派遣公司處,派遣公司是員工法律上的雇主);在員工中產(chǎn)生鯰魚效應(因為派遣員工會努力工作以謀求轉(zhuǎn)正,那么正式員工就會有一定的壓力,從而更努力的工作)
2.派遣公司的利:就是盈利。
3.勞動者的利:可以有機會通過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無法進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從而可以轉(zhuǎn)正,可以曲線救國;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體驗工作,即使沒有機會,派遣公司也會支付最低工資。
勞務派遣弊
1.用工單位的弊:有些員工促成企業(yè)的鯰魚效應,有些員工就可能因為沒有歸屬感而不好好工作;
2.派遣公司的弊:
3.勞動者的弊:對于需要歸屬感的員工來說,這種用工方式可能給不了;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都不知名,可能會對下一份工作的找尋帶來負面影響;
勞務派遣風險
主要還是從法律角度來說一下,現(xiàn)在勞動合同法遲遲沒有定義所謂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外加現(xiàn)在很多公司使用派遣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這與國家的意思背道而馳,所以整個行業(yè)的運營在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環(huán)境之下,說不定明天的一個新的解釋,就會讓整個行業(yè)重新洗牌。
“勞務派遣”的含義
“勞務派遣”的本質(zhì),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和實際的用工、管理的分離。
在勞務派遣這組三方關系中,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建立名義上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派遣公司處建立社保賬戶、繳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這組三方關系中,派遣公司被稱之為“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另一方面,派遣公司將勞動者派遣至指定的公司工作,這些接受派遣員工的單位稱之為“用工單位”。雖然沒有和勞動者發(fā)生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際負責管理、指揮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谖迨艞l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