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有什么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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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的聯(lián)系
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存在著既相分離又相聯(lián)系的雙重關系。
1、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相分離
票據關系雖以非票據關系為基礎而成立,但一經成立,便與非票據關系相脫離,不受非票據關系的影響,這是作為無因證券的票據的流通所必需的。
2、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的聯(lián)系
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之間的聯(lián)系在票據原因關系中表現(xiàn)得最為明顯,主要有以下兩方面關系:
(1)如果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存在于同一當事人之間時,債務人可用原因關系對抗票據關系。例如,甲因向乙購貨而交付本票于乙,以后甲乙間的買賣合同解除,乙持票向甲請求付款時,甲可以主張原因關系不存在而拒絕付款。這種以原因關系對抗票據關系的情況只能發(fā)生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如在上例中,乙已將本票背書于丙,則甲不能以原因關系不存在而對抗丙的票據權利。
(2)持票人取得票據如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不能有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例如,甲發(fā)出票據給乙,丙竊得后將票據贈送給善意的丁,或以低于票據面額的價格(不相當對價)轉讓給丁。這樣,丙為丁的前手,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丁也就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3)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并存時的行使順序
在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之間往往會出現(xiàn)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并存的局面,例如當事人甲乙雙方先有買賣關系,甲為支付價金而發(fā)出支票給賣主乙。此時賣主享有兩種債權:原因債權(價金請求權)與票據債權(支票上的付款請求權)。
這時應如何行使權利/有三種方案可供債權人選擇:
?、倨睋鶛喑闪⒑?,原因債權消滅,債權人只能行使票據票債權。
?、趦煞N債權并存,債權人可任選一種。待行使一種后,另一種債權立即消滅。
?、蹅鶛嗳藨刃惺蛊睋?,如行使票據權無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債權。
現(xiàn)在通行的作法是:當事人如明確約定交付票據后原因債權消滅的,依第一種辦法;否則,應依第三種辦法處理。
從本質上說,債權人行使的這種原因債權,即是票據法上的追索權,二者本質上是一樣的,只不過原因債權的行使是依民法規(guī)定進行,而追索權應依票據法規(guī)定進行。
非票據關系的種類
1、因時效屆滿或手續(xù)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的利益返還請求關系。
2、對于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者,正當權利人的票據返還請求關系。
3、損害賠償關系(追索權人、承兌人或付款人、偽造、變造票據的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非票據關系發(fā)生的糾紛,應適用票據法和民法解決。
非票據關系的分類
(1)票據返還關系。
即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不享有票據權利卻占有票據的人要求返還票據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票據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不可分離,通常情況下,誰持有票據誰就享有票據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持票人盡管持有票據,仍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如因盜竊、拾得或者因惡意、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此時票據的正當權利人與票據的實際占有人之間就存在著票據返還關系。此外,已獲付款或者清償?shù)钠睋母犊钊嘶蚯鍍斎伺c票據的持票人之間也存在票據返還關系。
(2)利益返還關系。
即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實現(xiàn)票據權利時,對通過票據發(fā)行而取得的對價予以返還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的取得通常需要支付對價。當票據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實現(xiàn)票據權利或喪失票據權利時,通過票據交換而得到的利益應當返還。我國《票據法》第18條規(guī)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妗?quot;據此,正當持票人與出票人或承兌人之間就形成了利益返還關系。
(3)損害賠償關系。
即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票據權利或實施票據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了三種損害賠償責任情形:一是在發(fā)生票據追索權時,追索權人沒有在規(guī)定期間內及時將追索一事通知其前手而給前手造成損害的,追索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見《票據法》第66條);二是當承兌人或付款人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的,該承兌人或付款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見《票據法》第62條);三是對實施偽造、變造票據的人,雖然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應承擔因偽造、變造票據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見《票據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