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勞務關系有哪些情形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形成勞務關系后,我們要了解勞務關系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形成勞務關系的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fā)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yè)者,身兼數(shù)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于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4、已經辦手續(xù)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xiàn)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guī)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fā)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雖然勞務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樣化,但我以為涉及勞動主體的勞務關系,還是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務合同為好。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后,應特別注意自覺守法,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統(tǒng)統(tǒng)改為建立勞務關系,以規(guī)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采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系代替勞動關系的情形例外。
與勞務關系相區(qū)別的還有承攬關系
法律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對承攬關系進行明確定義,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主體地位
承攬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也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在勞動中承攬人一般是自行決定自己的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人的組織指揮和監(jiān)督管理,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
提供勞動以及確定報酬的基礎
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所提供服務主要是技術成果,其次才是提供的勞務。承攬關系中報酬是基于承攬人自身技能水平、生產規(guī)模以及原材料的價格等因素而確定,并且承攬人有時還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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