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具體實施內容是怎樣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山東省河道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fā)揮河湖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qū)、蓄洪區(qū)、滯洪區(qū)、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機關。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qū)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四條 根據《河道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本省的河道實行統(tǒng)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一)黃河、漳衛(wèi)南運河、沂河、沭河、韓莊運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樞紐工程,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同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東魚河、洙趙新河、徒駭河、馬頰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濰河、小清河、梁濟運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灘地,在省河道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的組織協(xié)調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設區(qū)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縣(市、區(qū))的中小型河道,由設區(qū)的市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或者在設區(qū)的市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xié)調下,由縣(市、區(qū))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縣(市、區(qū))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或者在縣(市、區(qū))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xié)調下,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實施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河道水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guī)定,加強對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六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大型河道和重點中型河道可以設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時還可組織民兵警衛(wèi)防守。
第七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九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guī)劃,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wěn)定和行洪、航道通暢。
第十條 修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閘壩、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全的建筑物與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河道上已建的影響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設施,應當有計劃地改建;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汛前應采取應急措施,保證安全度汛。
第十一條 堤頂、戧臺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確需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城鎮(zhèn)、村莊建設和發(fā)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zhèn)、村莊規(guī)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zhèn)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根據下列標準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護堤地以外30至100米;
(二)無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線或岸線以外50至150米;
(三)已規(guī)劃展寬的河段,在規(guī)劃堤防護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鎮(zhèn)規(guī)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zhèn)、村莊的建設規(guī)劃時,應當按第四條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 以河道為界的設區(qū)的市在河道兩岸外側各5公里之內,以河道為界的縣(市、區(qū))在河道兩岸外側各3公里之內,以及跨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xié)議或者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十四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qū)、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5至10米的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劃定。
河道具體管理范圍,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十五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護區(qū)。
第十六條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機關統(tǒng)一管理使用。河灘內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十七條 含沙量每立方米超過2千克的引黃用水不得進入河道;引黃入河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清淤或承擔清淤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外的其他河道保護事項以及河道清障,按照《河道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省、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財政負擔,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海塘、護岸、水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yè)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在汛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河道兩岸的城鎮(zhèn)和農村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領取采砂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和作業(yè)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繳納管理費。采砂許可證的發(fā)放辦法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計收辦法,按照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制定的《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以及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二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采砂許可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未按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的和作業(yè)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依照《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所列行為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所列行為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漁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四)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依照《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列行為的,處以1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jiān)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防潮堤,適用《河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有關堤防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原則
①上下游、左右岸統(tǒng)籌兼顧;
②依照河勢演變規(guī)律因勢利導,并要抓緊演變過程中的有利時機;
③河槽、灘地要綜合治理;
④根據需要與可能,分清主次,有計劃、有重點地布設工程;
⑤對于工程結構和建筑材料,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節(jié)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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