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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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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出臺。對于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大家了解多少呢?下文是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本,歡迎閱讀!

  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與互聯網服務融合發(fā)展,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網上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宣傳、公安、維穩(wěn)、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組織、發(fā)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工商、質監(jiān)、法制、人民銀行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在中山市轄區(qū)內成立服務機構且符合以下設施條件: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培訓教室,辦公場地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培訓教室面積不少于120平方米(租用他人房屋、場地作為經營辦公場所、培訓教室的,要簽訂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中山市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隸屬總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加蓋總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外商投資企業(yè)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四)中山辦公場所場地圖紙、租賃合同或自有產權證明、公司部門、人員管理架構圖及職責分工說明;

  (五)提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相關部門對線上服務能力有效的認定結果證明材料;

  (六)《崗位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人員培訓制度》、《企業(yè)經營管理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相關文本;

  (七)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qū)域為中山市轄區(qū)內、經營期限為6年,并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滿后,對服務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給予續(xù)期,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延續(x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經營期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服務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同意給予續(xù)期。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同時,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yè)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資料。涉及經營電信業(yè)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接通之日起30日內,到廣東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接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山市機動車行駛證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準入標準,準入標準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每三年公布一次;

  2017年5月4日起,車輛準入標準為:《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使用2年內的車輛,非純電動小汽車軸距應達到2650毫米及以上,自然吸氣發(fā)動機排量應達到1750毫升及以上(或渦輪增壓發(fā)動機排量應達到1350毫升及以上,且發(fā)動機功率達到108千瓦及以上);《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使用2年內的車輛,機動車銷售發(fā)票金額不低于13萬元,2年以上8年以下車輛經過有資質的車輛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價格不低于13萬;純電動車無價格、排量限制,但車軸距應達到2650毫米及以上。

  (三)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符合國標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四)外觀、顏色不可與中山市巡游出租車相似,不可安裝出租車頂燈或相類似頂燈;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維護、檢測、診斷、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等應符合國標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人須按以下程序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遞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及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或車輛價格鑒定評估證明);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第(二)項要求的車輛,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加注“擬同意申請”意見并簽章,車輛所有者持該表到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行駛證使用性質(網絡預約出租客運)變更手續(xù)及安裝相應監(jiān)控設備。

  (三)申請人持公安交警部門加具意見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已變更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使用性質的車輛行駛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技術裝置證明書、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的證明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四)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車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fā)放《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明確經營區(qū)域為中山市轄區(qū)內,經營期限最高為8年,且行駛里程不超過60萬公里。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男性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無職業(yè)禁忌癥。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guī)定培訓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申請人按以下程序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駕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中山市居住證原件或復印件(針對非本地戶籍);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材料;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安全標準,保證線上線下提供的車輛一致性,并接入平臺,以及將車輛相關信息實時同步接入服務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交通運營監(jiān)管平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持《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相關培訓教育應建立培訓大綱及檔案(簽名表、相片、培訓內容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在中山市區(qū)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范,超出許可經營區(qū)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中山轄區(qū)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須對網約車在稅收上負有監(jiān)督或代扣代繳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規(guī)范,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guī)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客戶端應用程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yè)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fā)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安、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yè)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fā)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中山市從事合法網約車服務行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駕駛員取得《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駕駛的車輛取得《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三)駕駛員、車輛須接入取得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且已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合同或協議;

  (四)每次營運行為須通過網約車平臺線上預約、派單(或搶單)、接單,形成完整的訂單流程記錄以備核查,不可巡游攬客或線下接受預約載客。

  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中山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jiān)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fā)管理。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qū)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市委宣傳部及人民銀行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支付服務有關規(guī)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fā)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市委宣傳部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jiān)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委宣傳部、公安、發(fā)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監(jiān)、人民銀行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jiān)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yè)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開展行業(yè)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中山行政區(qū)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guī)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guī)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yè)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yè)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的,由市委宣傳部、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駕駛員經營行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發(fā)展改革部門對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按相關規(guī)定實施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汽車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4日起正式實施。過渡期6個月。在此期間,各網約車平臺對存量的專車、快車須有序開展清理規(guī)范工作,同步申請辦理網約車平臺、車輛、駕駛員的經營許可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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