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現金管理規(guī)定
財務現金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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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現金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現金管理,健全現金收付制度,嚴格執(zhí)行現金結算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根據國家財務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將隨著國家相關政策及公司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現金使用范圍
第三條使用現金范圍:
(一)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
(二)出差人員差旅費;
(三)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
(四)業(yè)務活動的零星支出備用金;
(五)確需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現金收付原則
第四條收付現金必須根據規(guī)定的合法憑證辦理,沒有經過審批簽章或超越規(guī)定審批權限的,出納不予付款。不準白條頂款,不準墊支挪用。
第五條購買物品或支付貨款,盡量使用支票、匯款等轉賬方式,減少現金支付量。
第六條因公外出或購買物品,需借用現金時,出納一律憑相關負責人審批的、財務部統(tǒng)一印制的借款單付款。
第七條出納不得擅自將單位現金借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
四、現金收入和支出
第八條不論何種來源收入的現金,原則上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
第九條支付現金,應該從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現金。
第十條嚴格審查采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
第十一條在特殊情況下對按規(guī)定應轉賬結算而不得不用現金結算的,經申請公司領導同意方可辦理。
五、現金報銷時間規(guī)定
第十二條購買物品借用現金應在購貨后3個工作日內報銷,出差人員所借現金必須在返回后5個工作日內報銷,如不按時還清借款又不向財務部門說明原因的,財務部門有權從借款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出國人員個人購匯所借現金,應在回國后15個工作日內還清。
六、庫存現金的保管
第十四條庫存現金不應超過銀行規(guī)定的限額,超過限額要當日送存銀行。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應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類借款,及時催收,發(fā)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
第十六條辦理現金出納業(yè)務,必須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賬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實地盤點數核對相符。
第十七條庫存現金必須每日核對清楚,保持賬款相符,如發(fā)生長短款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匯報,查明原因按“財產損溢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不得擅自將長短款項相互補抵。
第十八條保管現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現金要用保險柜,保險柜鑰匙要由專人保管。下班要檢查保險柜、窗戶、門,鎖好后,方能離開。
第十九條由有關領導和專業(yè)人員組成清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情況進行清查盤點,重點放在賬款是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有無私借公款、有無挪用公款、有無賬外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
七、處罰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損失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凡超出規(guī)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準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公款私存的,除給有關人員處分外,分別給予違紀金額10%~30%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所有罰款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
八、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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