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技巧(3)
那么,什么又是亂辯呢?簡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辯護就是亂辯。亂辯常見的情形有:前面才說他的被告不構成犯罪,后面又說他的被告是從犯,其錯誤表現(xiàn)在忽視了從犯的前提是構成犯罪;剛說全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跟著又說對他的被告定罪證據(jù)如何不充分,事實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準確,這種錯誤表現(xiàn)在無視他的被告所作所為是全案的組成部分。
至于錯辯,簡言之是指錯誤的辯護。這類辯護本意也許是好的,但方式不對,結果則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綁架犯罪案辯護過程中, 有幾位辯護律師為了使其被告受到較輕處罰,本想說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輕,可能是沒有找到恰到好處的表達方式,結果他說相對本案的犯罪集團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結果馬上被主犯的辯護律定,因為起訴書認定該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沒有認定是集團犯罪,也沒有認定誰是首要分子,該律師將一般共同犯罪說成是嚴重的集團犯罪,將“主犯”說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處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辯護人職責。
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技巧五、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見。
違背被告意志辯護常見的情況有:被告要求作無罪辯護,而辯護人堅持作有罪但罪輕的辯護;被告要求作改變定性之辯,而辯護人堅持按起訴之罪作罪輕之辯。
在某些律師看來,律師的辯護地位是獨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約束。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律師的辯護權產(chǎn)生于被告或被告近親屬之委托(最終得到被告確認),而《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xù)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但“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這就表明,律師要拒絕為被告辯護必須要有“正當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并不需要“正當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權以律師辯護不符合本人意志為由拒絕律師辯護。當委托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時,律師的辯護權即告終止,所以律師的辯護地位并非獨立。
以我體會,律師為被告辯護,應先征詢被告意見,或將律師的辯護思路與被告溝通商量,達成共識;律師在開庭前,應擬出辯護詞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見,在法庭調查質證后對辯護詞作重大改變的,應再次交被告確認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爾遇到被告與律師辯護意見不一的問題,我認為只要充分與被告溝通,絕大多數(shù)被告都會接受律師的辯護意見,或經(jīng)反復溝通形成共識。若律師與被告對辯護意見有原則分歧,雖經(jīng)溝通無法形成共識,則可建議被告另行委托辯護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強行發(fā)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辯護意見,否則被告在法庭上向審判長表明不同意乃至堅決反對律師辯護意見,甚至當庭拒絕律師辯護,對律師執(zhí)業(yè)聲譽也是有害無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