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法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法律知識:刑法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罰是非常重要的考點之一,該部分內容較多,現(xiàn)中公教育老師為各位考生總結一下刑罰之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問題,幫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備考。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刑法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歡迎閱讀。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
四、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zhí)行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服從監(jiān)督,不得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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