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納稅人憲法權利的保護論文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guī)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論課征什么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舍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析納稅人憲法權利的保護相關論文。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淺析納稅人憲法權利的保護全文如下:
稅收是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財政收入或其他附帶目的,對滿足法定構成要件的人強制課予的無對價金錢給付義務[1]。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fā)稅收具有范圍極為廣泛,涵蓋人們經濟生活全部內容,與國家聯系最緊密的特征。因此,稅收是公民聯系國家,參與管理的重要紐帶,將納稅提升到法律關系要明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日常生活中,納稅人的義務被過多強調但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卻不多被涉及。諸如納稅人納稅原因,管理監(jiān)督權,權利救濟等等。這些權利的實現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
一、納稅人憲法主體資格的確認
(一)公民基本權利的釋義
按照權利所體現的社會關系的重要程度可分為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必不可少的權利,也是國家制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2] 。普通權利則出現在憲法以外法律,法規(guī)之中。雖然有的學者對憲法權利與基本權利進行區(qū)分,認為基本權利不完全等同于憲法權利[3]。但在本文中,我們?yōu)榱藢⒓{稅人的人憲法權利與納稅人在稅法中的權利進行區(qū)分,將憲法權利與基本權利進行等同。
(二)納稅人應然享有憲法權利和稅法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體系從應然狀態(tài)分析包括納稅人的憲法權利和納稅人的稅法權利,憲法權利方面,納稅人享有財產權,選舉與被選舉權等憲法權利,稅法權利方面,納稅人享有在稅收征收,稅收出發(fā)和稅收救濟方面多項具體的權利。從數量上來說,我國納稅人在擁有較多權利。但在實然狀態(tài)下,我國納稅人的權利可以被落實的仍占少數,這些情形也不利于稅收法定進而是憲政的實現[4]
(三)納稅人在憲法中缺乏獨立主體資格及其弊端
現階段,我們只能通過將納稅人和公民的概念進行同化才能推知其憲法權利的存在,因此納稅人并不直接具有憲法主體資格,憲法權利容易被納稅人忽視而為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提供可能。為了,防止納稅人的應有的權利被“合法侵害”,更好的保護納稅人的憲法權利,我們需要明確納稅人的憲法主體地位,進而實現納稅人在憲法上的權利。
將納稅人的概念和公民的概念進行等同看似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卻會造成部分納稅人的憲法權利無法獲得的窘境。如在我國進行應稅活動的外國人屬于納稅人的范疇。但因為不具有公民資格,其應有的納稅人權利無法得到憲法的保護。為了更好的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促進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我們有必要在憲法中確認納稅人的主體資格。
二、納稅人憲法權利分析
(一) 納稅人應然享有的憲法權利
通過憲法中的公民權利以及納稅人在憲法中應有的地位可以推知納稅人在憲法中應當享有三項權利如下:
1. 依法納稅的權利。依法納稅的權利是納稅人憲法權利的基礎,屬于一種消極權利,其實質是稅收的法定主義,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任何公法機關都沒有征稅的權力,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非法定的任何稅款,并有因此獲得救濟的權利。
2. 基本生存的權利。納稅人基本生存的權利是國家獲得稅收的保障,同樣屬于一種消極權利,其內涵包括納稅人的生存權和平等權。納稅人的生存權具體來講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活動不得影響其基本生活。平等包括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形式平等通過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權利實現。實質平等則通過“量能課稅原則”得以實現:在稅法上要體現主體的差異,促進稅收的和諧。
3. 監(jiān)督參與的權利。納稅人監(jiān)督參與的權利屬于積極權利。包括在稅收征納和使用關系中的監(jiān)督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三類,這三類權利都是賦予了納稅人主人翁地位的權利,促使納稅人參與到國家管理之中,直接限制公法機關濫用權力,實現稅收法定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保障納稅人其他權利的實現。
(二) 納稅人憲法權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1. 義務本位的背景下納稅人缺乏權利意識。我國憲法第56條規(guī)定了納稅人負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在這種義務本位思想下稅收的征納關系異化為一種單純的行政管理關系,納稅人所做的就是按照稅務人員的要求去繳稅。這種稅收征納關系不利于納稅人實現自己的憲法權利,也不利于憲政的實現。由于權利意識的缺乏,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很難理解納稅人與國家的關系,認為納稅就是一種政府強行征收的活動,一旦出現自己認為的權益受損,納稅人也不會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合法權益,轉而采取偷稅,漏稅甚至抗稅的方式逃避稅收,為國家和個人都帶來不應有的損失。
2. 缺乏權利監(jiān)督導致國家濫用稅收權力。當稅收法律關系以納稅人義務觀為主導時,公法機關濫用權力情形必然會出現,這里體現在治稅思想的非法制性以及對國家與納稅人關系的曲解。
由于缺乏了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制約,以及納稅義務直接的“無償性”,公法集團往往會完全從自身利益出發(fā)進行稅收的征收。雖然公法機關一直在“依法征稅”。但是由于憲法權利的缺位以及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淡薄,“稅收惡法”有了在社會上生存的土壤。致使納稅人的權利被“合法”的剝奪。
三、落實納稅人的憲法權利
(一) 明確納稅人在憲法的主體地位
納稅人的憲法權利大多是將納稅人和公民的概念進行等同而推知的,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有部分納稅人被排除在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主體之外。因此為了實現納稅人的權利,我們首先應當將納稅人作為憲法保護的主體進行強調,以便納稅人的權利在憲法上得到保護成為可能。
(二) 完善稅收法治,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為了限制公法主體的權力濫用,除了在憲法中明確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外,還需要實現稅收法治,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了憲法的最高地位,立法過程中應增加稅法合憲性因素,防止公法主體在違憲的情況下動用其稅權,我國也應當建立稅收方面的違憲審查制度,可以參照德國建立抽象法律審查制度并賦予審查一定的溯及力。以增加公法機關的違憲成本。
(三) 健全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機制
對于國家機關侵犯納稅人權利的情況,納稅人有權利申請權利救濟讓侵權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建立健全納稅人權利救濟機制時,可以結合我國國情設計如下制度:1)可以將行政復議作為稅收訴訟的前置程序。2)在訴訟中擴展納稅人的主體資格,將抽象訴訟列入法院的受案范圍,將稅收方面所有行政行為均納入訴訟范圍之中,以便納稅人權利的最終實現。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的實現依法治國,稅收法定主義,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我們必須建立健全納稅人憲法權利及其配套的保護機制,在建立健全的過程中,我們不僅僅需要在制度建設方面明確納稅人的憲法主體資格及其享有的憲法權利,更需要在實踐中讓這些憲法權利得以落實。以便防止可能出現的因公法機關濫用稅收權利而造成的對納稅人權利的損害,共同維護納稅人和國家的長久利益,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