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知識產權法中動漫角色之界定與保護(2)
時間:
劉晶明1由 分享
四、我國動漫角色法律保護的啟示
(一)提高我國對動漫角色法律保護的意識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建立時間不長,我國整個知識產權體系幾乎都是從西方國家借鑒而來。西方國家對知識產權體系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數百年前,而我國僅僅數十年的研究歷史對于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展開是一個非常不利的因素。為了彌補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這些不足,更好地為我國設立獨立的動漫角色商品化權鋪路,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我們必須認清國內對知識產權認同度的不同,借鑒世界各地、各行業(yè)成功的宣傳教育方式,將宣傳受眾分為青少年、學生、市民大眾、企業(yè)等不同類別,針對不同類別的受眾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對于青少年多采用由電影明星公益出演電視專題片、宣傳短片,以家喻戶曉的明星作為宣傳大使,同時,依托國家法律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學校開設提高商品化權的課程,采取豐富多彩的學習方式,展開報道正反典型案例與專項政策法規(guī)學習,以提高青少年的保護意識;對于市民大眾,則利用好網絡媒體的獨特優(yōu)勢;對于政府則組織各種培訓和講座,同時積極同世界各地的政府溝通,互通有無,共同研究網上宣傳教育的新方法、新模式。[7]
2.對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保護內容應納入我國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中去。通過將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提升至國家戰(zhàn)略的高度,使我國盡快立足于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為動漫產業(yè)的高速、高效、合理的發(fā)展提供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同時,考慮到現有的行業(yè)協(xié)會僅僅為松散的社會組織,如發(fā)生動漫類的案件糾紛,行業(yè)協(xié)會根本無法有效地參與到司法活動中去,所以,筆者建議成立動漫產業(yè)集體管理組織,方便動漫產業(yè)與相關部門進行協(xié)調,以更大程度地保護動漫產業(yè)從業(yè)人員和動漫企業(yè)的利益。
(二)構建獨立的動漫角色商品化權
1.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含義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注釋),在第2條第2款中明確將知名的虛構角色納入保護范圍,提出有關文學或藝術作品中虛構角色的“商品化權利”。“這些權利關系到企業(yè)被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利用附屬于每個著名角色的名稱或形象的知名度或名聲的銷售方法,例如包括聲音,這種使用被設想為激起消費者對被許可人的商品或服務的需求。對名稱或圖像未經許可的使用能夠引起與著名角色的知名度或名聲的混淆的危險。”[8]
一個成功的動漫角色必對公眾產生強烈的廣告效應、巨大的商業(yè)價值。根據上述對商品化權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動漫角色商品化權(全稱是動漫角色的角色商品化權),是指動漫角色的權利人在動漫角色能夠產生巨大商業(yè)價值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將能夠產生商品信用的動漫角色進行商業(yè)化使用的無形財產權。
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是有別于其它類型知識產權的新型權利。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客體具有無形性,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根本區(qū)別所在。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它通常是創(chuàng)造性智力勞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一種信息。與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相比,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客體蘊含于商品化權客體中。對顧客的吸引力在于動漫角色為大眾熟知,且通過在社會生活中多次出現,不斷強化了大眾對動漫角色熟悉程度的同時,影響社會大眾的審美或特定喜好。商家則廣泛地將這種影響力用于商品、服務等領域,有助于激發(fā)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一個能夠引起消費者購買欲望的產品是一個成功的商品,它不僅能為商家?guī)碡S厚的回報,更是商業(yè)行為獲得成功的關鍵。因此,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有別于傳統(tǒng)知識產權具有的獨立保護對象。
2.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內容
(1)獨占使用權
擁有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權利人,對動漫角色投入,開展商業(yè)化開發(fā),并且排除他人未經許可的開發(fā)利用?,F代經濟的高度發(fā)展使得動漫角色有商業(yè)開發(fā)的價值。動漫角色的創(chuàng)作者對動漫角色進行了精心的設計,對涉及的情節(jié)認真構思,最終才形成了具有商業(yè)化價值的動漫角色,對動漫角色的產生和形成具有最大的貢獻。同時,動漫角色的創(chuàng)作不僅是對國家、民族文化的發(fā)展和繼承,同時也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社會生活,對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當然,如果把這些利益轉成公共利益,無疑對動漫角色的創(chuàng)作者非常不公平,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因此,基于利益平衡原則的現實考量,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應賦予權利人獨占使用的權利,將動漫角色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由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權利人獨占享有。例如,日本著名的動漫公司“KEY社”對其旗下的《CLANNAD》中的角色“伊吹風子”和“一之瀨琴美”等動漫角色又進行了二次市場開發(fā),不僅僅改編成漫畫、游戲,還做成鑰匙鏈乃至巨大的模型,這些二次開發(fā)所產生的利益,如無轉讓和授權,則均由“KEY社”自身享有。
(2)轉讓權
轉讓權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動漫角色商品化權轉讓給他人,即動漫角色商品化權可以依權利人的意志轉讓給他人。[9]當動漫角色商品化權人不愿意或無法對動漫角色進行商品化開發(fā)時,只能轉讓給他人交由合適的商家開發(fā)。如果動漫角色商品化權不能轉讓,就是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使得利益完全集中于動漫角色創(chuàng)作者的手中,亦不利于動漫角色商品化權利益平衡的構建?,F實社會中,針對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轉讓,多發(fā)生于美國、日本等動漫產業(yè)高度發(fā)達的國家,我國則由于動漫作品商業(yè)化還未形成產業(yè)鏈,多數是動漫公司自己創(chuàng)作后自己再進行商業(yè)開發(fā),將動漫角色相關權利轉讓的案例還比較少。但是,筆者相信,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逐步增強,我國將會建立獨立的動漫角色商品化權制度,并且動漫角色相關權利轉讓的情形也會增多。
(3)許可使用權
類似于著作權、專利權等內容的相關規(guī)定,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許可使用權是通過獲得權利人的口頭、書面許可,從而讓被授權的商家可以將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所指的商品化客體用于商業(yè)使用的權利。動漫角色商品化的過程,是一個條產業(yè)鏈條化的過程,中間往往涉及到許多環(huán)節(jié),權利人如果只選擇自己開發(fā),所要承擔的風險與投入的資金也會過大;如果將權利完全轉讓給他人,權利人又僅能獲得一次性的回報,但是,由于此時動漫角色往往還未進行商業(yè)開發(fā)或還未進行足夠的商業(yè)開發(fā),其潛在的價值很難被合理地估量,權利人和受讓人承擔的風險很高。這種情況下,立法者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則需要提供一種合作開發(fā)的方式,而實現這種方式的法律基礎就是動漫角色商品化權的許可使用。每過一段時間,權利人和被許可方就對動漫角色的商業(yè)價值重新進行一次估量,然后重新簽訂一次許可使用合同,使得動漫角色開發(fā)的風險由權利人與被許可人共同承擔,收益由雙方共享,從而有效地解決了動漫角色權利人和合法利用人之間利益分配不平衡的問題。例如,2009年1月16日率先在北京舉行的中央電視臺動畫《美猴王》品牌授權拍賣會,就是對動漫角色商品化權通過許可使用進行利益平衡的一次嘗試。
(4)禁用權
由于信息技術的發(fā)展,人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能更加方便地獲取各種信息和資料。同時,信息技術的普及,使得“復制”這一行為由傳統(tǒng)的耗時耗力變?yōu)楝F在簡單的“CTRL+C與CTRL+V”。這些都使得對動漫角色的保護變得愈加困難。因此,為了保護動漫角色商品化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動漫角色商品化權必須賦予權利人禁用權,以禁止他人對動漫角色未經授權的商品化使用行為。
注釋:
[1]聲優(yōu)(日語:聲優(yōu),せいゆう):聲優(yōu)是主に聲だけで出演する俳優(yōu)的縮寫,是日本人對配音演員的稱呼,“優(yōu)”在日語中是演員的意思。對于愛好者來說:在劇集中,人物的聲音是日本演員的稱聲優(yōu),其他的稱配音演員。
[2]電動桔子:《中國動漫產業(yè)的“土狼”:王雍》,http://www.visionunion.com/article.jsp?code=200703090028.訪問日期:2011年8月13日。
[3]吳漢東:《形象的商品化與商品化的形象權田》,載《法學》2004年第12期。
[4]姜稚鳴:《虛構角色法律保護問題研究》,2006年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畢業(yè)論文,第3-4頁。
[5]漫畫單行本目前已達43卷,新的章節(jié)正于《少年JUMP周刊》連載,并被被翻譯成中文、英文等多個版本。
[6]學界中通常是將以真實人物為描寫對象報告文學等其中的角色排除在虛構角色之外。筆者遵從這一學界中的通說,以現實社會中的真實人物為原型而形成的角色,不屬于虛構角色的范疇。
[7]張文潔:《英國的創(chuàng)意產業(yè)的發(fā)展及其啟示》,載《云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
[8]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編:《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及其注釋》,孔祥俊譯,中國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頁。
[9]張建松:《關于商品化問題的探究》,2008年蘇州大學碩士學位畢業(yè)論文,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