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我國恢復性司法制度的幾點構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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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構建我國恢復性司法的設想
在司法和諧理念的指導下,中國的恢復性司法制度,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建構。
?。ㄒ唬┗謴托运痉ǖ倪m用案件范圍
構建我國的恢復性司法制度,其適用案件范圍應限于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中特定種類案件。公訴案件中特定種類案件包括:①特定的過失犯罪,如過失致人傷害案、過失損壞財產等,沒有明顯的主觀惡性,行為人能夠對自己的行為真誠悔改,并愿意提供賠償,被害人和犯罪人雙方有協(xié)商解決犯罪問題的可能,被害人愿意諒解犯罪行為。②特定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嫌疑人認罪,社會危害性不大,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③青少年犯罪,運用恢復性司法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已成為當今國際刑事司法的發(fā)展趨勢之一。
?。ǘ┗謴托运痉ǖ倪m用條件
第一,被害人與犯罪人雙方必須出于自愿。進入恢復性司法程序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結果。第二,被害人與犯罪人地位平等?;謴托运痉ǔ绦蛲ㄟ^平等的協(xié)商、溝通而最終達成處理犯罪問題的協(xié)議,它倡導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和權利。只有這樣,被損害的利益才有被恢復的可能。第三,經司法機關同意和監(jiān)督,這樣使恢復性司法程序的運作更具高效性和權威性,并保證協(xié)議的最終實施。
?。ㄈ┗謴托运痉ǖ倪m用階段
?。?)案件受理、立案階段。公安機關受理控告到立案前,當事人希望通過調解或和解解決糾紛的,公安機關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害人明確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對于已立案但尚未進入檢察階段(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逮捕等),當事人希望通過調解或和解解決糾紛的,公安機關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人與被害人愿意通過協(xié)商調解或和解解決糾紛的,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被害人不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根據(jù)案情和犯罪人的悔罪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3)審判階段?;謴托运痉ㄔ趯徟须A段,應由特別組成的“審判”組織以調解、協(xié)商等方式來“審理”適用該程序的案件,具體應分為青少年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分別審理:①對于青少年犯罪,設立少年法院。我國目前的青少年法庭在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時適用的程序,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恢復性司法。應在我國一些具備條件的地區(qū)如上海等大城市,嘗試建立少年法院,配有相應的法官和專業(yè)人員,如心理專家、教育工作者等,負責處理情節(jié)較輕的大多數(shù)青少年犯罪案件,著力從教育感化、彌補損失、恢復關系的角度,解決少年犯罪人的犯罪問題。②對于成年人犯罪,針對成年被告人所實施的有特定被害人的輕罪案件,由調解機構主持,適用恢復性司法程序。具體而言,就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輕微刑事案件或當事人自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判前,雙方當事人有意愿調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法院可以作免予刑事處罰處理,或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的規(guī)定,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可以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351條的規(guī)定撤回起訴。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后,可以作不起訴處理或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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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恢復性司法在各國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模式,但各種恢復性司法都有一個使犯罪人和受害人進入對話的模式,其通常有以下步驟:承認錯誤;分擔并理解有害的影響;在補償方面達成一致;就將來的行為構筑理解。在此過程中,利益相關方充分參與、主導程序,相互尊重;不是對抗,而是平等的對話、協(xié)商;通過這樣的程序,被害人的復仇心理得到消解,賠償心理得到滿足,傷害受到治療,犯罪得到寬恕,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人際關系得到維持,從而犯罪人與被害人得以回歸社區(qū)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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