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作為畢業(yè)論文
刑法不作為畢業(yè)論文
眾所周知,在刑法理論上,作為與不作為是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由于現(xiàn)代刑法學體系是以作為為中心而建立的,因此,如何將不作為犯罪納入到現(xiàn)代刑法學體系中便成了一大課題。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不作為畢業(yè)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刑法不作為畢業(yè)論文篇1
論述刑法中的不作為
【摘要】相對于作為犯罪而言,不作為犯罪歷來是刑法學中的一個爭議較多、復雜難解的問題。面對不作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嚴竣現(xiàn)實,加強對刑法中的不作為行為方式的理論研究顯得尤為重要。與作為犯罪相比,不作為犯罪本身有許多特征。文章將對刑法中不作為的概念、作為與不作為、不作為犯的分類來討論。
【關鍵詞】不作為的概念;作為與不作為;不作為犯罪的分類
一、刑法中不作為的概念
不作為是不作為犯罪的行為方式,它與不作為犯罪是兩個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刑法上的不作為與作為相對應,是危害行為的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而不作為犯罪則是以這種行為表現(xiàn)形式所構成的犯罪類型。因此,要對不作為犯罪科學完整的定義必須從不作為入手。不作為是相對于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二、作為與不作為
如何區(qū)分作為與不作為,傳統(tǒng)的觀點是按照行為的物理性質,也就是身體的動靜來區(qū)分。即作為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動的狀態(tài);不作為是指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而又能夠履行這種義務的人,消極地不履行義務,一般表現(xiàn)為靜的狀態(tài)。對于上述通說,目前也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把作為和不作為說成“動”和“靜”的兩種不同形態(tài)是不確切的。因為,這并不是二者的實質區(qū)別。例如,偷稅行為本質上是不履行納稅義務,即不作為,但是,并非為此什么事也不作,相反地,行為人往往為此而要進行偽造帳目等活動。然而這并不改變其不作為的本質。因此,刑法上的作為與不作為的特有含義,是指犯罪行為的基本形態(tài),不能把任何一種積極的動作,就叫做作為。后一觀點是正確的。作為是指行為人在意思的支配下,積極地有所為,即表現(xiàn)為一定的身體運動,對周圍環(huán)境的現(xiàn)象和事件進行有意識地干預。相反,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意思的支配下消極地有所不為,但不作為也并非單純的完全不作為,而只有不為法律所要求實施的行為,即針對特定的行為而不為,才是刑法中的不為。
三、不作為犯罪的分類
我們可以把不作為犯罪分為:真正(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真正(不純正)不作為犯。對于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規(guī)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而后者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當然刑法中通常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為方式實施成立犯罪。由于真正的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可以根據(jù)刑法的直接規(guī)定予以認定,所以這里需要討論的僅僅是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一)不真正(不純正)不作為犯
首先,要成立不真正(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必須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作為義務)的法律性質而非道義上的義務,即行為人負有作為的義務。作為義務的來源:
1.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對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應該理解為不僅僅是為刑法規(guī)定的義務。大多數(shù)學者還是認為,所謂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規(guī)范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而應當也包括民法、經(jīng)濟法、婚姻法、訴訟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還有一方面需要說明的是,違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的,并不能一概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根據(jù),只有經(jīng)刑法認可或要求的,方可能視其為作為義務的根據(jù)。否則,將混淆刑法上和非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的不同范圍,擴大刑法的打擊范圍。
2.職務、業(yè)務要求的義務。職務或業(yè)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是指一定的主體由于擔任某項或者從事某種業(yè)務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為義務。如國家機關工作人有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執(zhí)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夠設立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比較典型的有合同行為、自愿接受行為。在社會生活中,人的法律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從廣義上來說,不僅行為人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實施的行為,而且凡是自愿承擔了某種實施一定行為或者防止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行為人都由此產生一定的法律義務,因而也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在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合同行為,廣義地包括自愿承擔義務行為口頭合同。合同引起作為義務涉及的問題非常復雜,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合理劃分刑法與民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調整界限,應結合社會相當性理論予以具體的判斷。
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是由于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致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權利處于危險狀態(tài),而產生的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例如,成年人帶兒童外出游泳,負有保護兒童生命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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