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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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菲1由 分享
二、現實對比:實踐過程中的差異。使兩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互補性
雖然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都是時代的產物,也都是出于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但兩者僅從字面上就能發(fā)現很明顯的差異,如新農村建設屬于政府用語、而農村社會工作屬于專業(yè)術語;新農村建設強調建設、農村社會工作強調社會工作等。實際上,根據近幾年來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的實踐過程分析,兩者在實施主體、形式和方式方面表現出了極大的差異,具體表現在:
差異表現一:實施主體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實施主體是某一政策、方案或項目提出并推動的個人、組織或團體,有別于參與主體或建設主體。毋庸置疑,新農村建設的建設主體和農村社會工作的參與主體都是農民。但是,兩者在實施主體上有很大的差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由政府推動實施,是我們黨和國家在新時期的一個重大戰(zhàn)略決策,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并全力推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織部分,具有時代性、全面性、動態(tài)性、差異性和長期性的特征。而農村社會工作是由學術團體、民間機構組織運作,按照項目通過學術研究、民間實驗的形式推進,具有非政府性、典型性、深入性等特征。
差異表現二、實踐形式的“外推性”或“內生性”。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奉行城市帶動農村的發(fā)展策略,在資源分配、政策制度支持方面都始終傾向城市,使得相當部分農村基礎建設薄弱,發(fā)展資源匱乏,進而村民自治的作用難以發(fā)揮。因此,外部支持、推動以及國家基于現代化努力同時以不能不依賴科層運作體系及其工作機制而強制性介入是完全必要的。新農村建設正是這種“白上而下”外部性推動的形式。然而,農村社會工作作為社會工作的一個分支,是以農村社區(qū)基本情況的扎實調研為前提,以農民需求為導向,以駐村為主要形式,運用個案、小組、社區(qū)及社工行政等專業(yè)手法深入全面的推動社區(qū)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正是這種以調研為前提、以需求為導向的工作手法,決定了農村社會工作的工作方向直接與農村、農民息息相關,具有內生性和自下而上的特點。
差異表現三、實踐方法的分類指導或靈活探索。我國不同地區(qū)農村的發(fā)展水平有很大的差異,就是同一個地區(qū)內農村的生產力發(fā)展水平也差距不小,所以新農村建設不可能全國都一個模式。因此,在新農村建設的實踐方法上必須因地制宜,對不同地區(qū)采用不同的模式,不搞一刀切,而是采取分類指導,即按照大中城市郊區(qū)、東部沿海地區(qū)、中西部人多地少地區(qū)、中西部人少地多地區(qū)等四大類區(qū)制定不同的政策指導新農村建設。相比較而言,專業(yè)社會工作是西方國家的產物,農村社會工作具有中國特色的本土性社會工作,并沒有現成的模式和經驗可以借鑒,尚屬于探索時期。目前,在我國內陸開展的農村社會工作又多以項目的形式出現,使其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通過以上分析,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工作在實施主體、實踐形式和方法存在較大的差異,彼此互有優(yōu)勢與劣勢。如新農村建設的政府性和外推性,使在實踐過程中具有充足的資源供給和制度保障,在分類指導的策略下能夠對不同地區(qū)深入全面的進行農村經濟、社會、文化的建設,但卻使農村主體性地位缺失,農民參與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存在急躁冒進和孤立片面的傾向等問題。農村社會工作的非政府性和內生性,能夠充分考慮農民的需求,極大的激發(fā)了農民參與建設的熱情發(fā)揮他們主體性的作用,帶動農民挖掘自有資源和農村社區(qū)資源,但由于自有資源的有限性和本身處于探索階段,不能長期、全面的推動我國農村社區(qū)的發(fā)展。因此,兩者并不能相互替代。
有些學者認為,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在實踐過程中的差異正是由于兩者不同的發(fā)展理念、動員組織方式和目標而產生的,所以依據庫恩的范式提法則兩者具有不可通約性,兩者不能比較、交流與契合。但是,庫恩強調指出,不可通約性并不必然等于不可比較性,兩個不可通約性理論不僅是可以比較的,還是可以部分交流的。因此,對比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的差異性所產生的優(yōu)缺點,如新農村建設中農村主體性地位缺失而農村社會工作中充分發(fā)揮農村主體性作用、新農村建設充足的資源和農村社會工作的資源有限性,兩者實際上在推動農村發(fā)展的功能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補性。
三、未來指向:實現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的互惠共生
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工作在性質上有差異,但在功能上具有互補性。若能發(fā)揮兩者的優(yōu)勢、彌補他們的不足,將在很大程度加快新農村的建設步伐。而將兩者結合起來,實現他們的互惠共生將是彼此揚長避短的最佳方式。互惠共生是共生體共生的行為方式之一,也是共生體的最終努力方向,能夠產生新的能量并保證共生主體的獨立性,是實現社會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的方式。共生包括共生單元、共生環(huán)境和共生模式三個基本要素。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的實施主體就屬于共生主體、即政府和民間機構(或學術團體):我國工業(yè)化、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基礎設施薄弱、鄉(xiāng)風衰落、衛(wèi)生條件差是兩者共生的宏觀環(huán)境:互惠共生將是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共生的基本形式。在共生主體存在,共生環(huán)境具備的條件下,如何實現兩者的互惠共生和有效結合將是未來農村建設與和諧的努力方向。
制度內整合現有資源,實現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工作的契合性關系。國家在推動新農村建設的同時,提倡建立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兩者并不相矛盾,卻為兩者的契合創(chuàng)造了許多條件。一方面,農村社會工作配合政府做好新農村建設。國家自上而下的推動農村硬件、軟件的建設,使農村環(huán)境發(fā)生急驟變遷,相應滋生出某些社會問題。社會工作應充分利用專業(yè)敏感性,發(fā)揮專業(yè)優(yōu)勢,加大介入農村社區(qū)力度,關注弱勢群體利益,解決和預防敏感社會現象的發(fā)生,配合政府做好新農村建設。另一方面,利用現有條件有效結合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例如,政府在推動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為了使軟件不滯后于硬件的發(fā)展,提出并施行了大學生村官政策,鼓勵大學生到農村服務。據統(tǒng)計,2009年大學生村官有十三萬以上,涉及了理工科、文科等諸多專業(yè)。其實,整合現有資源,要求懷有服務農村社區(qū)熱情和具有相關專業(yè)背景的大學生到基層農村服務,可以更有效的發(fā)揮大學生村官政策。特別是,可以加大社會工作專業(yè)學生到農村工作的扶持力度,實現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的契合性發(fā)展。
制度外培育社會組織,通過政府購買農村社會工作服務實現兩者的合作性關系。政府購買農村社會工作服務指的是政府或機構出資金,下達任務,定期評估,但決不直接參與或插手服務;社會組織按政府的要求提供農村社會工作服務,接受政府或機構的評估,同時還用高質量的工作來爭取下一年度撥款。社會組織是社會工作的重要載體和依托,而其發(fā)展受到資金的困擾。政府可以通過購買農村社會工作服務的方式,培育社會組織并緩解其發(fā)展經費,利用專業(yè)社工手法解決或預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帶來的社會性問題,最終實現政府部門與社會組織的合作性、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工作的契合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