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歷史必修一1備考筆記(3)
一、形成條件
1.地理條件:古希臘以海洋為依托,山嶺和河流分割,彼此相對孤立造就了眾多城邦國家。
2.政治條件:具有小國寡民和獨立自主的城邦特征,這使公民更多的直接參與城邦政治。
3.經(jīng)濟條件:瀕臨海洋,海外貿易和工商業(yè)比較發(fā)達,新興工商業(yè)者追求民主權力的渴望強烈。
(公民的定義:根據(jù)傳統(tǒng),凡父母祖籍均屬本城邦、擁有一定財產(chǎn)、能自備武裝服兵役的成年男子,享有公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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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立過程
1.梭倫改革(奠基)
(1)時間:公元前6世紀初
(2)內容:根據(jù)財產(chǎn)多寡,公民分為四個等級;公民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建立四百人議事會;建立公民陪審法庭;廢除債奴制。
(3)作用:改革動搖了舊氏族貴族世襲特權,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權利,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基礎。
2.克利斯提尼改革(確立)
(1)時間:公元前6世紀末
(2)內容:建立十個地區(qū)部落,以部落為單位進行選舉;設立五百人議事會,由各部落輪流執(zhí)政;組成十將軍委員會;繼續(xù)擴大公民大會的權利等。
(3)作用:這次改革基本鏟除了舊氏族貴族的政治特權,公民參政權空前擴大,雅典的民主政治確立起來。
3.伯利克里統(tǒng)治時期 (黃金時代)
(1)時間:公元前5世紀
(2)內容:擴大公民參政范圍;改革公民大會;改革五百人會議;提高陪審法庭的地位;擴大十將軍委員會的權力;為參政公民發(fā)放津貼,鼓勵公民接受政治教育和文化熏陶
(3)作用:這次改革使雅典民主政治發(fā)展到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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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價
1.特征:人民主權、輪番而治、法律至上、公民內部平等
2.實質: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的、少數(shù)人的民主
3.進步性:
(1)雅典民主政治的理論和實踐,為近現(xiàn)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礎。
(2)民主氛圍創(chuàng)造的空間,使雅典在精神文化領域取得了輝煌成就。
4.局限性:
(1)只是成年男性公民當家做主的民主。
(2)小國寡民體制造成直接民主的泛濫,抽簽選舉,輪番坐莊等成為政治腐敗社會動蕩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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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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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狹義:羅馬公民法
廣義:通行于羅馬統(tǒng)治的整個地中海地區(qū)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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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fā)展演變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銅表法》
背景:平民與貴族的斗爭
制定:公元前5世紀中期,羅馬制定十二銅表法
特點:內容廣泛,條文明細
影響:審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貴族對法律的隨意解釋受到限制,保護了平民利益。
局限: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較野蠻的習慣法
2.發(fā)展:公民法——萬民法
(1)公民法
概念:在羅馬共和國早期,羅馬法用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適用范圍主要限于羅馬公民
(2)萬民法
背景:隨著羅馬的對外擴張,不同民族之間的矛盾顯現(xiàn);商貿的發(fā)展,在政治經(jīng)濟活動中產(chǎn)生許多新問題
內容:帝國對行省上層階級大量授予公民權,對無羅馬公民權的外邦人給以適當?shù)乃痉ūU?/p>
影響:3世紀,帝國境內自由民內部公民與非公民的區(qū)別不復存在,萬民法成為適用羅馬統(tǒng)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3.完善:《民法大全》
時間:6世紀
過程:查士丁尼組織法學家,把歷代的羅馬法加以系統(tǒng)化和法典化,匯編成《民法大全》
作用:標志著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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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內容
1.類型
形式:成文法 、習慣法
結構:公民法 、萬民法
2.核心內容
保護私有財產(chǎn) ;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實質
維護奴隸制度,保護統(tǒng)治階級的政治和經(jīng)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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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用
1.維系統(tǒng)治
(1)為國家權力提供法律依據(jù),穩(wěn)定社會秩序
(2)調整糾紛,緩和社會矛盾,穩(wěn)固帝國統(tǒng)治
(3)維護羅馬帝國的政治、經(jīng)濟統(tǒng)治
2.影響深遠
(1)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完備的法律體系
(2)對近代歐美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是現(xiàn)代歐洲大陸法律體系的基礎)
(3)近代資產(chǎn)階級將其作為反封建和鞏固資本主義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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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課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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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1.前提:英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
(1)背景:
17世紀初,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的發(fā)展
資產(chǎn)階級和新貴族利用議會與國王斗爭
(2)過程:
1640年英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爆發(fā),后成立共和國
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
1688年“光榮革命
2.確立標志——1689年頒布《權利法案》
(1)內容:它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
(2)作用:議會的權力日益超過國王的權力,國王開始處于統(tǒng)而不治的地位,也為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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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責任內閣制的形成
1.概況
18世紀初,英國責任內閣制確立,行政權由國王轉移到內閣
2.組成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chǎn)生,多數(shù)黨領袖為首相
3.職能
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過控制下院本黨議員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選等
4.特點
內閣成員(各部大臣)集體負責,與首相(內閣首腦)共進退
內閣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負責
首相掌握國家大權(行政權立法權)
如果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就要垮臺;首相有權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5.意義
使立法機構得以控制行政權,有效地調節(jié)了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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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會改革
1.概念
使民主權利由貴族轉移到工業(yè)資產(chǎn)階級
2. 原因
工業(yè)革命后,工業(yè)資產(chǎn)階級要求獲得更多政治權利
3.過程
英國1832年議會進行選舉改革
4.結果
工業(yè)資產(chǎn)階級獲得更多的議席,大大加強了在議會中的作用,為工業(yè)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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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君主立憲制的意義
1.確立了資產(chǎn)階級代議制,有利于促進資產(chǎn)階級民主,避免獨裁統(tǒng)治。
2.資產(chǎn)階級不同集團的權益之爭,在議會中得以和平的方式實現(xiàn),這有利于避免暴力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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