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司注冊新政策
2017公司注冊新政策
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它的立法初衷主要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有利于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公司注冊新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公司注冊注意事項
一、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不是寫的越多越好,這樣會增加你的稅種帶來不必要的納稅申報,況且對于您的客戶來說專業(yè)專注不見得是壞事;業(yè)務規(guī)模的擴張再行變更經營范圍也很簡單; 變更經營范圍:
二、注冊資金
個體戶和分公司是不需要注明注冊資金的,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10萬元,沒有特殊要求的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3萬元,當然不同行業(yè)資質要求對注冊資本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這個要根據您注冊公司行業(yè)法規(guī)要求來定了。
三、注冊地址
《公司法》《物權法》規(guī)定后各級工商部門都積極引導和要求公司注冊到商業(yè)產權證的寫字樓注冊和辦公,對虛假地址注冊的公司嚴格控制審批并經常性的檢查,特別是銀行規(guī)定的對賬單郵寄地址必須由開戶行上門取證照相以及例如一般納稅人必須稅務下戶檢查的要求,創(chuàng)業(yè)者用不多的流動資金直接租賃寫字樓有一定的經濟壓力,居家辦公是創(chuàng)業(yè)者的首選。
四、銀行開戶
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基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xiàn)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xiàn)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銀行驗資戶屬于臨時存款帳戶的一種.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顧名思義驗資戶就是在企業(yè)在注冊驗資其間為此而臨時開立的帳戶,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驗資過程完成后,驗資戶就應該注銷。
五、法人資格
法人企業(yè)或機構都必須由董事會任命法人代表,內資企業(yè)法人代表可以是有選舉權的守法中國公民,不一定占有股權;在成都注冊公司前選擇法人代表最好要查詢下該法人代表是否有稅務不良記錄,如果有則最好變更法人,否則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稅務困難。
六、股份比例
很多創(chuàng)業(yè)者實際上是個人獨資創(chuàng)辦,按理注冊個人獨資企業(yè)或一人有限公司,但個人獨資企業(yè)和一人有限公司實質上是歸屬于個體戶范疇因而工商監(jiān)管相對較嚴格,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外,還得每年年初提交審計報告,選擇自己的親屬或朋友成為股東是絕大多數公司注冊的首選,《公司法》中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比例的劃分并沒有明確要求,也就意味你甚至可以選擇你的合伙人占有0.1%的股權。
七、稅務相關
成都公司注冊后涉及到的稅務相關事務比較重要,首先由于可能注冊公司耗時較長,在工商代理申領了營業(yè)執(zhí)照后一定要在稅務要求的時限內到稅務局辦理稅務報到程序,核定。
2017年最新公司注冊資金新規(guī)定
新公司法規(guī)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guī)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相關規(guī)定
最低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3萬元限制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2014年2月18日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
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
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qū)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guī)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tǒng)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于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fā)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1] 。
公司怎么降低注冊資本
一、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概念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
二、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的情形
1、資本過剩,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縮小經營規(guī)模不需要現(xiàn)有數額的注冊資本。
2、公司嚴重虧損,長期無法彌補。由于多年經營虧損累積,即使以后若干年,企業(yè)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減資,用以彌補累積的虧損。
3、公司分立。
4、公司注冊資本逾期仍無法到位。
5、公司虛報、虛假、抽逃注冊資本經處罰后仍無法糾正。
6、公司回購公司股東股權,需同時辦理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三、減資的分類
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
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從而也減少了凈財產的減資形式,實際上使股東優(yōu)先于債權人獲得了保護;形式性減資是指只減少注冊資本額,注銷部分股份,不將公司凈資產流出的減資形式,這種減資形式不產生資金的流動,往往是虧損企業(yè)的行為,旨在使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水準接近
四、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減少出資總額,同時改變原出資比例;
2、以不改變出資比例為前提,減少各股東出資。
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減資方法可混合使用。
公司注冊資本新規(guī)定有什么內容?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一)注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qū)別
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guī)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yè)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chuàng)業(yè),降低了企業(yè)資本的營運效率。而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不需要占用企業(yè)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yè)成本。
(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好處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余注冊資本必需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chuàng)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fā)展,也將有助于提高我國整體的創(chuàng)新力。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萬,那就必須實繳100萬;2005年后,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萬,必須先實繳20萬,剩余的在兩年內繳清。現(xiàn)在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注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沒有時間限制了。以買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實繳登記制為100%首付,而現(xiàn)在的認繳登記制為零首付,這就降低了注冊公司的門檻。
(三)新舊法條對比
原法條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fā)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業(yè)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科技開發(fā)、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yè)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行規(guī)定。
新法條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拓寬股東出資方式
新公司法否定了原來對出資方式進行列舉式限定的做法,極大地開拓了非貨幣財產的出資范圍,同時放寬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比例,為我國各類財產的盤活和效率型經濟發(fā)展提供了法律支撐。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也就是說,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之外,只要“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作價出資。隨后,由國務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確列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這樣,這一彈性的立法模式留給了投資人以各種財產出資的操作空間,大幅度放寬了股東的出資方式。
公司法的修改,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這即簡化了公司設立登記的程序,也降低了注冊公司的門檻,設立公司的成本也更加低廉。不過公司發(fā)起人或者股東應當善盡誠信義務,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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