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性頻發(fā)騷擾短信違反法律會被拘
對女性頻發(fā)騷擾短信違反法律會被拘
女性作為社會群體一直在某方面飽受歧視與騷擾,雖有出臺法律保障,但很多女性在實際生活中并沒有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而是選擇吞聲忍氣逆來順受。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相關案例與知識。
近日,山東省惠民縣公安局接到劉女士報警,稱同村的王某從2015年12月19日晚到22日凌晨,用手機陸續(xù)發(fā)來10余條曖昧短信進行騷擾,使其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劉女士夫妻之間也因此產生誤會,發(fā)生爭吵,嚴重影響了夫妻間的感情,干擾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接報后,派出所民警立即進行調查取證,很快就查清了案情,依法及時收集了王某的違法證據,并將王某抓獲。
經審查,違法人員王某對其用手機發(fā)送短信騷擾他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菝窬礁鶕伟补芾硖幜P法相關規(guī)定,對王某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生活中遭遇電話、短信騷擾的人不在少數,尤其以女性居多,很多女性在遇到騷擾時,由于擔心自身隱私泄露,往往采取更換手機號碼的方式解決,有的甚至忍氣吞聲。
對此,警方提醒,如果遇到電話、短信騷擾,不要忍氣吞聲,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注意保存好電話錄音、短信內容等證據,并及時報警。同時,奉勸那些惡意騷擾他人的人,別以為多打幾個電話、發(fā)幾條騷擾短信無關緊要,其實你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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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作如下修改: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二十四、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二十五、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