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有受理時限限制嗎
破產,是一種宣告?zhèn)鶆杖藷o力償付債務及其后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破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破產申請有受理時限限制嗎?
一、破產申請要件
1、破產申請的形式要件:
(1)破產申請必須要由具有申請權的人提出。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債務人可以作為破產案件的申請人;
(2)破產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國,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屬管轄,至于破產案件級別管轄以及管轄權方面,應參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規(guī)定執(zhí)行;
(3)破產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這與普通民事訴訟相比較是一個區(qū)別;
(4)破產申請由債務人提出時,應預交破產費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預交完畢,而且在破產宣告后,它可從破產財產中優(yōu)先撥付;和解達成協議后,應自債務人財產中及時償還。
2、破產申請的實質要件:
(1)破產原因。依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清償到期債務的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申請宣告破產。至于如何判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呈連續(xù)狀態(tài),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破產能力。在我國,只要是企業(yè)法人都具有被申請宣告破產的主體資格;
(3)至于多數債權人、經濟能力、破產障礙,目前在我國的破產立法中不屬于破產申請的實質要件。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
1、對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以及債務人的異議期限。破產法第10條規(guī)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這是因為,破產對債務人來說是生死攸關的事情,故債務人有權及時知道自己被申請破產,而且有權就自己是否具備破產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適用破產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見。實踐中,由于債權人不能夠詳盡地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可能會在債務人并不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提出破產申請;也可能有債權人為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試圖借助破產程序損毀債務人的商譽或者阻止債務人將要進行的某項交易,甚至以此對債務人進行敲詐或脅迫。因此,破產法規(guī)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債務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達的破產申請通知之日起7日內為債務人對破產申請的異議期。債務人有異議的,必須在異議期內提出。
異議期滿后,無論債務人是否提出異議,法院有不超過10天的審理期。也就是說,法院將在異議期滿后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2、債務人或清算責任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在債務人或者清算責任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情形下,不存在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問題。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期限的規(guī)定。以上是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限規(guī)定。但是,當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時,例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資產狀況混亂等,人民法院難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對破產申請的審查。此時,為了保證受理裁定的正確性,人民法院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準,將裁定受理的時間延長15日。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從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長時間,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案件為37日,債務人或清算責任人提出申請的案件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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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zhí)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fā)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guī)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并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于企業(yè)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有鑒于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債務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1款規(guī)定,債務人有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第8條規(guī)定,債務人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申請有受理時限限制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