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業(yè)銀行抵銷權制度的問題
關于商業(yè)銀行抵銷權制度的問題
《合同法》:“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為法定抵銷。那么你對商業(yè)銀行抵銷權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業(yè)銀行抵銷權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商業(yè)銀行抵銷權制度的問題
商業(yè)銀行抵銷權歸根到底源于一個問題:客戶在事實上處于弱勢地位。表面上看來,銀行和客戶都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但實踐中這種平等性被嚴重扭曲,客戶往往處于有求于銀行的狀態(tài),因而只能眼睜睜看著一些合法權益被侵害。表現在抵銷權制度的適用中,就是抵銷債務的范圍和數額被無限擴大。
關于商業(yè)銀行抵銷權制度的問題
客戶的弱勢地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銀行的經濟實力在總體上明顯優(yōu)于普通客戶。經濟的高端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往往是掌控著大量資金的商業(yè)銀行,銀行的放貸在某種程度上會決定一個企業(yè)的命運。當然,要承認有些大型國企的地位遠在銀行之上,但那畢竟是少數,大多數客戶(尤其是中小企業(yè)和自然人)處于追逐銀行的地位而不是被銀行追逐。經濟實力上的差異從根本上決定了客戶很難同銀行平起平坐。
其次,客戶對金融業(yè)的熟悉程度有限。所有客戶都知道有了錢存到銀行,需要錢時向銀行申請貸款,但真正精通銀行業(yè)游戲規(guī)則的人并不多。
很多人是被莫名其妙扣款之后才知道有抵銷權這回事,這使得從客戶的角度出發(fā)反思商業(yè)銀行抵銷權成為一種必要。
再次,資金的稀缺性迫使客戶“委曲求全”。無論哪種社會,資金都是一種不折不扣的稀缺資源。企業(yè)啟動時可能僅僅需要一個好的團隊,但隨著規(guī)模的擴大,對后續(xù)資金的要求會越來越高,這時銀行作為間接融資主體的地位得以凸顯。有些企業(yè)為了保持同銀行的合作關系,只能被迫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
最后,商業(yè)銀行可以通過格式條款增加自己的權利,加重客戶的義務。
市場經濟中,追逐利益是所有商業(yè)主體的共性,銀行自然不例外。在抵銷權問題上,商業(yè)銀行往往利用自己提供格式合同的機會擴展抵銷權的適用范圍,確保自我債權的實現,客戶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被無情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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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
1、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當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消滅。當雙方所負債務額不等時,債務數額小的一方的債務消滅,債務數額大的一方的債務部分消滅,債務人對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負清償義務。在合意抵銷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抵銷的效力作出約定。
2、抵銷具有溯及效力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抵銷的溯及力。通常認為,抵銷具有溯及力,抵銷的溯及力表現為:其一,自得為抵銷時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fā)生利息債務;其二,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fā)生遲延責任;其三,得抵銷的情形發(fā)生后,就一方當事人所發(fā)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于消滅。
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并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銷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動債權人為之,該抵消的通知到達被動債權人處分處發(fā)生效力(《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中段)。該被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時發(fā)生效力。
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從自動債權方面看,不能超過自己的債權額獲得滿足;從被動債權方面看,也僅于對方的債權額時,前者僅消滅一部分債權額,殘存的債權仍然存續(xù);后者則全部消滅。
抵銷為民事行為,而民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銷要件時往往認為可隨時抵消,于是常常怠于為抵銷的意思表示。
所以,僅抵銷的意思表示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就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如果令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fā)生效力,即相互間的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結果就比較公平。所以,應當確立這樣的規(guī)則,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消滅。
所謂得為抵銷時,是指抵銷權發(fā)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消權發(fā)生之時不同,則應以抵銷人的抵銷權發(fā)生時為標準。被抵銷人嗣后縱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銷權發(fā)生時產生抵消效力。因為其抵銷權已依對方的抵銷意思表示歸于消滅。至于溯及力的內容,包括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雙方債券的利息債權,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給付延遲、受領延遲、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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