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ppp項目融資模式
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yè)),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解開ppp項目融資模式的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ppp項目融資模式的內容
PPP模式,也稱PPP融資,或者PPP。隨著項目融資的發(fā)展,有一個詞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營,又稱公私協力)開始出現并越來越流行,特別是在歐洲。該詞最早由英國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與私營商簽訂長期協議,授權私營商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公共基礎設施并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本文擬對PPP的各種定義作一個綜述,并論述它的理論基礎。
狹義定義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而廣義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則。
廣義定義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簡寫,中文直譯為“公私合伙制”,簡言之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伙伴關系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1]。雖然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已有很長歷史,但PPP術語的出現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們廣為使用的術語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個意義非常寬泛的概念,加之意識形態(tài)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國對PPP的確切內涵達成共識是非常困難的。德國學者NorbertPortz甚至認為"試圖去總結PPP是什么或者應該是什么幾乎沒有任何意義,它沒有固定的定義,并且也很難去考證這個含義模糊的英文單詞的起源,PPP的確切含義要根據不同的案例來確定。
ppp項目融資模式的必要條件
以下幾個因素是成功運作PPP模式的必要條件:
(1)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為大眾提供最優(yōu)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卻是始終不變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fā),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組織招標,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權限和關系,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
(2)健全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政府部門與企業(yè)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保護雙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采納公共民營合作,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是最大限度發(fā)揮優(yōu)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
(3)專業(yè)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運作廣泛采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這需要比較復雜的法律、金融和財務等方面的知識。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guī)范化、標準化的PPP交易流程,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專業(yè)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yè)化的服務。
ppp項目融資模式的主要優(yōu)點
PPP模式使政府部門和民營企業(yè)能夠充分利用各自的優(yōu)勢,即把政府部門的社會責任、遠景規(guī)劃、協調能力與民營企業(yè)的創(chuàng)業(yè)精神、民間資金和管理效率結合到一起[2]。PPP模式的優(yōu)點如下:
(1)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yè)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yè)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經完成并得到政府批準使用后,私營部門才能開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和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統(tǒng)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為政府部門節(jié)約17%的費用,并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2)有利于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jiān)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3)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4)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fā)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yōu)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zhàn)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于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7)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yè)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于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yè)及道路、鐵路、機場、醫(yī)院、學校等。
管理學家PeterF.Drucker曾經指出:“政府必須面對一個事實:政府的確不能做、也不擅長社會或社區(qū)工作。”進入知識經濟時代,資源的汲取與分配應該以高效率的方式進行。政府負責政策制定與規(guī)劃,而將政策執(zhí)行落實于民間社區(qū)或私營部門,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長久以來的財政負擔,又可將社區(qū)及民眾力量引入公共服務的進程當中,以強化公民意識與社會認同感,同時提高了資源使用效能和建設、運營效率。因此,在現代化社會的發(fā)展進程中,PPP的研究具有現實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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