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登記注冊指南
很多人都覺得外資投資企業(yè)在國內注冊都比較麻煩。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解答外資投資公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怎樣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登記注冊指南
概念: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
8、《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guī)定》;
9、《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
10、《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11、《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guī)定》;
12、《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guī)定》。
申請條件:
符合《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guī)定》及《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guī)定》的要求
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yè),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并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準;
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3、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4、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
5、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yè)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上述第一條的規(guī)定,該外國投資者可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該外國投資者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外國投資者或關聯(lián)公司的技術轉讓。以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子公司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條件完成對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并保證該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母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技術轉讓。
申請材料:
商務部(90/45):
1、新設事項
(1)地方商務部門請示;
(2)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投資各方簽署的申請報告、合同、章程;
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yè)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3)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其中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文件;
(4)外國投資者已投資企業(yè)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5)驗資報告(復印件);
(6)依法審計的投資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7)依據(jù)《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應提交的保證函;
(8)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注冊地址使用證明;
(10)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身份證明和簡歷;
(11)涉及委托授權簽字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
(12)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3)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lián)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2、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變更事項參照《限額以上及涉及專項規(guī)定行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變更商業(yè)登記辦事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交材料
工商局(5):
1、《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yè)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名錄》、《外方投資者名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jiān)事任職證明》、《企業(yè)住所證明》等表格);
2、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副本1;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臺地區(qū)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shù)毓C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qū)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fā)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地區(qū)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方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5、《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6、《指定(委托)書》;
7、《企業(yè)秘書(聯(lián)系人)登記表》;
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10、企業(yè)住所證明文件。
除上述必備文件外,還應提交打印的投資者名錄和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監(jiān)事名錄各一份。
申請程序 :
詳見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設立登記注冊商事登記流程圖。
特別提請注意:
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fā)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2、如果委托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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