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能索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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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能索賠
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這里所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其承擔方式主要有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賠償損失。
(一)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當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即可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該雙倍經濟補償金或者稱為賠償金。
(二)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jù)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員工應及時行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該法第89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出具書面辭退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要成功維權,應當注意兩點:第一要有證據(jù)意識。單位辭退員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進行相應費用和薪資的結算,那么這些工作交接或薪資結算本身就等同于退工手續(xù),勞動者可以依據(jù)這些證據(jù)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維權要及時。單位口頭提出辭退時,勞動者要對該辭退行為提出自己的質疑或提出補償要求。如果單位明確答復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在當天向當?shù)氐膭趧颖O(jiān)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要求。員工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維權主張的,主張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就不會給單位提供反稱員工曠工的借口。
至于用人單位將辭退員工解釋為崗位調整或放假休息,這樣的事由是與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的。崗位調整,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崗位變動協(xié)議;放假休息,單位要提供相應的依據(jù)以及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等。這些都屬于用人單位保管的證據(jù),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將要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單位辭退勞動者時不出具相關證明,作為勞動者本身來說,維權的意識以及時間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