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制年休假天數是怎么計算
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職工工作一定時間就享受年休假,那輪班制的年休假是怎么規(guī)定?休假的天數要怎么計算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輪班制年休假天數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輪班制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1、累計算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比如北京李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3年,那么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
2、打折算
(1)對于剛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后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這一規(guī)定,在保障了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這里的日歷天數,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比如前面提到的李先生在甲單位干滿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工作已滿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10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10天=4.2天。由于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4天。從在新單位工作的第二年起,李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第一種累計算了。
(2)單位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是當年的年休假還沒享受到,年休假怎么算?
對此,《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這里確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年休假未休完的規(guī)定
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是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職工在不同企業(yè)之間流動的就業(yè)的,連續(xù)時間原則上要求不能間斷,也就是說在適用同時需強調“連續(xù)工作”必須是無縫對接,即勞動者在進入新單位時工作日不能間斷,否則不適用該款規(guī)定。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不過《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輪班制年休假工齡的計算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員工如果連續(xù)工作滿十二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是員工享受年休假的一個重大標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計算,它是根據員工累計的工作年限為基礎。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計計算,而不是僅計算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如員工在參加工作之前(間)服兵役、作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xiāng)、在計劃經濟時期轉正前在轉正單位的臨時工工齡等均與參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綜合累計計算。
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基本規(guī)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齡不滿十年”不包括工齡已滿十年的情況,是指工齡已滿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齡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同樣不包括工齡已滿二十年的情況,是指工齡已滿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guī)定的年休假天數高于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guī)定給予員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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