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時事政治論文寫什么
近年來,南海問題不斷向著復雜化、國際化方向惡化。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南海時事政治論文,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南海時事政治論文篇一
中越南海之爭的國際法分析
摘要:近年來,南海問題不斷向著復雜化、國際化方向惡化。在這場“藍色圈地運動”中,越南不顧中國反對,搶占島礁,瓜分資源,聲稱其最先發(fā)現南沙群島,并以法國在越南殖民統(tǒng)治期間,曾占領南沙為由,要求擁有南沙群島全部主權。本文先從駁斥越南所謂的“國際法依據”著手,再分別從中國對南海的占領符合先占規(guī)定,越南做法實質是對禁止反言原則的違背,以及中國在南海的既得權受保護這三個方面來論證中國對南海享有無可爭辨的主權。
關鍵詞:先占 時效 禁止反言 歷史性水域
一、中越南海之爭的緣由及現狀分析
上世紀70年代以前,南海相對平靜,但隨著油氣資源的相繼發(fā)現,戰(zhàn)略地位的不斷提高,周邊國家陸續(xù)對其提出了“主權的訴求”。在與東南亞國家的爭端中,中越之爭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不僅侵占我國島礁最多,還提出對南沙群島擁有全部的主權,最近越南在南海更是動作頻頻,不斷推動南海問題的多邊化與國際化。中國與越南爭議的焦點為島礁的主權歸屬問題,也只有解決好島礁的歸屬才能進一步劃定海界,處理好與周邊國家關于專屬經濟區(qū)與大陸架的劃分,南海問題也才能一一解決。
二、越南方面的主張
(一)“古籍資料”中記載了越南在公元7世紀首先發(fā)現了南沙。
越南為了證明取得南沙群島的主權符合先占的規(guī)定,聲稱其“古籍資料”中記載了越南在公元7世紀時首先發(fā)現了南沙。國際法上的先占是指一國有意識地占有無主地并取得對它的主權行為,是傳統(tǒng)國際法上取得領土的方式之一,先占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是先占的客體是無主地,無主地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來就沒有被任何國家占領過的地方;另一種是曾經屬于某國但后來又被放棄的的領土。第二個條件就是占領必須有效。[1]針對越南的主張,先不論此記載是否真實可信,即使該說法成立,發(fā)現南沙的時間也明顯晚于中國人,因為早在漢代初年,中國人民就來到了南海發(fā)現了包括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而在這之前此處一直無人問津,東漢楊孚《異物志》、三國萬震《南國異物志》、東吳康泰《扶南傳》中對此均有記載。根據國際法上關于無主地的規(guī)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占領構成了對無主地的占領,我國對其發(fā)現即取得了在南沙群島的初步權利,我國有權在一定時期采取占有行動,并排斥其他國家占領該土地,且受到國際法的保護。更何況越南聲稱所發(fā)現的“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實際上只是越南沿海一些島嶼及沙洲,并非真正的南沙群島,所以關于發(fā)現的法律效力理應由中國來承受。
另外越南強詞奪理認為日本戰(zhàn)敗后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未提及南沙群島的歸屬問題,南沙群島由此成為無主地,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杜f金山和約》中明確提出“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和要求”,公開正式宣布放棄南沙群島,雖然日本沒有同時宣布將南沙群島交還給中國,但中日兩國是唯一的談判者,而中國戰(zhàn)前又是南沙群島的擁有國,南沙歸還的對象顯然是中國,中國政府從其手中收回了南沙群島,這表明南沙群島并非是被放棄的無主地,因此越南所持的這一主張顯然是不成立的。
其次,中國對南海的占領也構成有效占領。有效占領在國際法上經歷了一個發(fā)展的過程,在不同的時間對有效占領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在15,16世紀有很多未被占領的土地,因此對有效占領的要求并不是很嚴格,發(fā)現即可產生初步權利或不完全權利,所謂初步權利是指在一定合理期間內選擇是否占領該領土的權利,在此期間內不允許其他國家占領該領土的權利。但到了18.19世紀則要求有效占領要體現對國家權威的有效與持續(xù)顯示。這一點在1982年“帕爾馬斯島”案中得到了體現,其獨任仲裁人胡伯指出“在出現爭端的情形下,事實上持續(xù)的、和平的國家職能的表現是合理的,并且是領土主權的自然標準”。[2]至此,維持合理的行政管理是主權的有利證據。自唐朝以來,中國政府就將南沙群島劃入了中國的版圖,在宋代將南沙群島命名為“長沙”、“石塘”,《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圖敘》記載的元代疆域均包括了南沙群島,明朝海南衛(wèi)巡轄了西沙,中沙和南沙,抗戰(zhàn)勝利后,中國海軍在一些主要島礁上豎立了主權碑,并設立南沙群島管理處,1947年中國政府正式將南沙群島劃歸廣東省管轄,[3]由此看來中國在南沙群島作出了“國家權威的有效和持續(xù)顯示”,符合國際法上關于有效占領的規(guī)定。
(二)法國在越南殖民統(tǒng)治期間,曾占領南沙。
關于中越南海之爭,越南提出的另一理由是法國在越南殖民統(tǒng)治期間,曾占領南沙,因而越南應根據國家繼承予以承襲。本世紀三十年代,在越南的殖民當局曾偷偷侵占南沙七個島礁,遭到中國政府的抗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以后,中國收,復日本占領的南沙群島后,法國人沒有提出任何抗議,當法國人離開越南時,在所有兩國之間的所達成的條約與協議中,也沒有任何文字說明法國將南沙群島轉交給越南,更何況法國在三十年代侵占七個小島礁,而越南現在卻要承襲整個南沙近三百個島礁及沙洲。根據這樣一個事實,首先分析法國侵占南沙七個島礁的合法性問題,其行為是否構成傳統(tǒng)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方式—時效與征服。
在時效的制度下,既沒有善意的前提也沒有確定的年限,只有持續(xù)安穩(wěn)地占有,換言之,一國通過非法使用武力強占他國領土,只要該國沒有抗議或提出主張,占領國就可以時效來取得該領土。而按照傳統(tǒng)國際法征服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占有的意思表示,即征服國一般要發(fā)表正式兼并戰(zhàn)敗國領土的宣告。法國在三十年代出于不正當的目的偷偷占領七個小島礁,但我國并非沒有抗議,其占領行為也并非不受干擾?!?912-1949年中國政府行使和維護南海諸島主權的斗爭》寫道“1933年7月26日,國民政府外交部專電向法國政府提出嚴重抗議。鄭重指出南沙群島僅有我漁人留居島上,是國際間確認中國領土”,“8月廣東省政府奉命向法國當局提出抗議,法國的上述行為,激起了北子島、南子島、太平島、中業(yè)島等島上中國人民的反抗,或撕毀其掛旗,或搗毀其標記”。根據時效的規(guī)定,只要被占領國提出抗議,該國的非法占領便不能取得領土主權。另外,征服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法國殖民當局在三十年代沒有進行任何照會,偷偷侵占島礁,因此也不構成征服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國殖民當局的做法是非法占有我國領土的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越南所主張的法國在南沙群島的合法權利根本不存在。再者就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而言,法國侵占島礁的行為本就違法,何來繼承之說?況且,當殖民當局撤出越南時,即產生了越南內部的國家繼承,眾所周知當時越南內部同時有兩個政府,無論是南越還是北越,繼承的領土范圍都應是法國統(tǒng)治期間的越南領土,就國際法而言,這是一個國家內部政府的代表權之爭。綜上所述,越南歪曲時效,征服及國家繼承制度,企圖承襲整個南沙群島是不符合國際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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