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搶奪罪如何區(qū)分
搶劫罪與搶奪罪如何區(qū)分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搶劫罪與搶奪罪如何區(qū)分?
律師講法:
搶劫罪和搶奪罪分別是我國刑法中的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既有相似之處,也有區(qū)別。由于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刑罰不同,因此,如何能夠準確區(qū)分和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搶劫罪還是構成搶奪罪就顯得異常重要。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攜帶兇器條件下?lián)寠Z罪可以轉化為搶劫罪。
兩罪的區(qū)別:
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物所有權,還侵犯人身權利,其脅迫手段是當面以暴力相威脅,如遇抵抗力立即施以暴力;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財產(chǎn)權利。
犯罪手段不同:搶劫罪是以暴、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搶走公私財物。搶奪罪通常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不施用暴力。
對財物數(shù)額要求不同:由于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刑法沒有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財物數(shù)額,但對搶奪罪,則是規(guī)定以侵犯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為必要條件?!稄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搶奪刑事案件數(shù)額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較大”。
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征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一般地說,搶劫罪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強烈的襲擊,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搶走公私財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財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搶奪罪的搶奪行為則沒有這種故意,而僅以奪取公私財物為目的已而。
相關閱讀:
搶奪罪的認定標準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shù)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shù)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根據(jù)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guī)定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qū)崿F(xiàn)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qū)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不同。搶奪罪是不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qū)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鏈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并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